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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03: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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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段內容文稿:
你有沒有遇過一種人,好像在他的概念裡面,就只有「黑」跟「白」;「是非」是非常分明的。而這個「黑」跟「白」之間,是沒有任何的模糊地帶,沒有「灰階」。
他不僅是這樣子看待世界、看待自己,他還把這樣的標準,套在他身旁能接觸到的每個人身上。
有時候,你會覺得跟他在一起相處挺好的、挺有確定感的;但是有時候,你卻會覺得好像是被他綁架了,而這個綁架就叫做「道德綁架」。
比如說吧,你可能去吃了一頓大餐,然後貼上社群網站。於是呢,他就在下面留言,他可能是一個非常關注社會福利議題、非常關注弱勢的一個人。
他可能就留言說:「你知道嗎?你吃大餐所花的費用,可以餵飽多少個非洲的孩子,讓他們避免飢餓,甚至於活下來?」
在你看到留言的那一刻,你的心情想必很複雜吧!你似乎沒有辦法說他是錯的,但是呢,你會覺得非常的不舒服,而且你也不知道他到底對在哪裡。
如果你被這種人毒害過,或者是你不太確定,自己是不是那種人,有沒有毒害別人?沒有關係,先跟你講個故事。
這個故事是這樣喔,有一個國王,非常重視幹部、非常愛惜人才。
他就對宰相說:「古往今來,所有的政治幹部,都是拿著儒家的教材自修而成,但是過往的這些人才,都是自己閉門造車。」
「所以呢,我現在要進一步要成立一個訓練機構,造就這些政治人才。」所以訓練班成立了,非常多人參與。
國王呢,每隔十天就親自前往,跟這些人訓話。講的是三皇五帝啊、四維八德啊;過了一年之後,學員都結業了。國王親自頒發畢業證書,然後按照各自的狀況,去派與他們官職。
國王還特別召見了第一名畢業的學員,這一個人25歲,形象非常的好、也非常的聰明、心地也非常的善良。
他的每一個考試科目都拿了滿分,而且呢,他把國王的每一次訓話,一字不漏的記下來。如果你是國王看到這樣的人,當然是龍心大悅、印象深刻。
所以囉,大家都公認這個學員是狀元,而這個狀元到了吏部,就是負責管理官職的這個部門來工作。
他工作非常的努力,但是過了不久,他跟上級因為對於這些官吏的考績問題,發生了爭執;他認為上級的行事風格,違反了國王的訓示。
那這件事情鬧到國王也知道了,於是國王就說:「他在吏部,沒有好好發揮的空間,那就把他調到戶部,管理戶口。」
接著呢,他在戶部幹了幾年。每一年呢,因為稅賦公平的問題,而都跟戶部尚書、他的頂頭上司做很多爭執跟討論。
他還引用了國王在訓練班講過的話,堅持要戶部改變很多的制度跟規則,讓這個戶部尚書喔,感覺到非常、非常的頭痛。
所以呢,又鬧到國王那裡了。國王很無奈,所以呢,把他調到工部,負責工程建設的部分。
他在工部又做了幾年,他訪查了很多的弊案,一口氣舉發了六件工程的舞弊,三件工程設計的錯誤。
這工部尚書嚇壞了,以為國王派人來找自己的麻煩,所以呢,他連忙磕頭謝罪,還要辭職。
而國王呢,慰留工部尚書,接著又把狀元掉到了兵部。就這樣子喔,這個狀元幾乎所有的大衙門都待過了,也到了四十多歲,可以說是一事無成。
終於有一天,國王又召見了他,國王還是很疼愛他;所以,用一種家長的口吻開導他,跟他說:「你的年紀也不小了,經歷了這麼多的歷練,為什麼依然處處跟人格格不入呢?」
你猜這個狀元怎麼說?他跟國王說:「陛下,我就是按照你的話在做的啊!這一切都是你教我的啊!」
結果啊,國王一聽馬上板起臉孔,從此以後就不甩這個狀元了。這狀元非常的苦悶,於是呢,他找個算命師算命,把他心裡的話都對算命先生說。
最後呢,他嘆了一口很長、很長的氣,他說啊:「我都照著國王的話去做,可是呢,我卻混不下去。」
這個算命先生哦,看著這一個狀元看了很久,終於開口告訴他,他告訴狀元說:「國王他老人家,也不能按照自己說的那些話去做啊!他如果照著自己說的話去做,他老人家也混不下去喔!」
好的,這個故事跟你說到這裡。如果回到今天的開頭,我談的那樣的人,用非黑即白的角度,看待所有的人事物;在心中呢,有絕對的標準、絕對的對錯。
我說喔,這樣的想法,拿來當成是自己性格,跟修養上面的修煉非常的好。但是呢,如果把它拿來去要求別人,那他很有可能就會造成一個狀況。
除了像這個故事裡面,談到的這一位狀元之外,其實他最重要、最關鍵的問題就是,他幾乎是活在一種叫做「真空的認知」。這個狀元他知道的對跟錯,他有放到實際的現場,去執行、去操作嗎?
其實我自己是個創業者,我很清楚,我心中當然有所有事情的最好標準,最對、最應該要怎麼做。可是公司要前進,大家要活下去,我在過程當中,我是必須要妥協的。
而妥協的過程當中,我怎麼樣不偏離自己的信念,又怎麼樣能夠維持我的方向,一直朝向我要去的地方。這中間需要有很多、很多的選擇,也需要有很大、很大的彈性啊!
就像是一個醫生的訓練,為什麼要有實習?如果你把醫學院所有的書讀完,全部把它背起來你就會行醫。那我說實在的一點,現在的死亡率應該會很高吧!
為什麼要實習呢?因為你只有實習,才會知道現場發生什麼事。
今天你要幫一個病人去做治療,他有太多、太多現場的狀況,它不是傷口固定在那裡的。可能會有病人的感受、有他的喊叫、有家屬…等等的部分。
那更不要說,這一個病人本身跟你在教科書裡面,學到的那些典型狀況有差異的部分。人啊,是有很多的個別差異;更不要說人群跟團體了。
所以呢,千萬不要陷入一種「真空的認知」,更不要拿自己在真空認知底下,所學到的對或錯來要求別人;這樣子很容易就會變成是一種「道德綁架」。
所以,希望你能夠把道德標準,你所學到的對跟錯,當成是一種自我的修養。這也就是「律己以嚴,寬以待人」的最重要關鍵。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夠帶給你一些啓發與幫助,我是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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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期待,能夠跟你一起學習、一起前進。謝謝你的收聽,我們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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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551號判決
📍民法寄託契約的短期時效究竟範圍為何?
👉法院怎麼說:
(一) 按民法第614 條規定:倉庫,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同法第601條之2(88年修正前為第605 條)明定:
關於 #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 其立法理由係謂:「本條為消滅時效之規定,為保護受寄人之利益計,應使受寄人對於寄託人有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然此種權利亦不宜永久存在,故規定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蓋使權利狀態得以從速確定也。」,#可知第601條之2所指短期時效,#係指同法第595條、#第596條、#第601條規定之受寄人之權利而言,#不包括寄託人對倉庫業者之寄託物滅失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內。
📍案件事實: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3年2月起,陸續委託上訴人承運機具至中國大陸;嗣於同年7月24日將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為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之放大機機台兩套(機身號碼為LG13226T 與LG132228T),委託上訴人安排保管暫置,其後除編號LG132228T之No.3/4 因與其他機台合組而另行出貨外,其餘No.1/4、2/4、4/4三箱機台(即系爭機台),仍繼續由上訴人保管。詎上訴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擅自將系爭機台放置於第一審共同被告晉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晉越公司)之農舍倉庫,致同年8月8日因該倉庫發生火災(下稱系爭火災)而燒燬,伊受有歐元 9萬8,718.53元,換算新臺幣(下同)為337萬5,187元之損害,上訴人其後僅賠付84萬4,116 元,尚欠253萬1,071元拒不給付等情。爰備位之訴依民法第590條、第592條、第593 條第1項、第614條及第226 條規定,聲明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關於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機台之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逾上述金額之請求後,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其餘未繫屬本院者,均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間就系爭機台訂立運送契約,應適用運送契約相關規定;系爭火災係於103 年8月8日發生,被上訴人迄至106年1月5日始為請求,已罹於1年之短期時效。兩造已於104年1月間達成和解,被上訴人不得再為本件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審理結果,以:上訴人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航空貨運承攬業及倉儲業。香港中諾集團有限公司於103年5月間以被上訴人為受貨人,自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 之放大機機台兩套,除系爭機台尚未出貨,存放在晉越公司位在桃園市○○區○○路0000
0 號之倉庫(下稱系爭倉庫)外,其他機台已委由上訴人封板包裝出貨。依證人王承偉證述及卷附之相關資料,足證存放於系爭倉庫之系爭機台已於103 年8月8日因失火而燒燬。
依卷附兩造不爭執之電子往來郵件所示,被上訴人進口機器後,原本先存放在自己租用之倉庫,再由上訴人依指示至該倉庫取貨後運送至指定之地點,其後則改將進口之貨物直接運送至晉越公司之倉庫存放,核與證人簡玉婷證述之情節相符。可知兩造間為辦理進口機器運抵臺灣後之保管、通關及運送等事宜,所議定之契約係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單一混合契約,而非單純之運送契約。證人林英偉、簡玉婷所證,雖與王承偉所證其代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洽談和解賠償內容,係以運費的三倍做理賠者不同,然被上訴人收受上訴人以三倍運費計算之支票後,既未明示放棄其餘請求,難認兩造已就系爭火災造成之損害達成和解。兩造成立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混合契約,系爭機台於交付上訴人之保管期間因失火而燒燬,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該損害之發生係不可歸責於己,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系爭機台遭毀損所受之損害,洵非無據。系爭機台遭毀損之損害為337萬5,187元(兩造同意依起訴時歐元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換算新臺幣),扣除上訴人已賠償84萬4,116 元後之金額為253萬1,071元。系爭貨損並非因貨物運送而造成,並無運輸契約限制責任之適用,即應適用有關倉庫之規定。系爭機台滅失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民法第601 條之2規定之1年短期時效之適用,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253萬1,071元本息,洵非無據,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抗辯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及無須再予審酌之理由,因而將第一審就上開部分所為被上訴人之敗訴判決廢棄,改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
👉判決連結這邊走: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1551%2c20201014%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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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豐原廟東泊姿berji恫嚇被害人話術1
成立廟東泊姿berji被害人社團第三天,成員三百餘人,陸續有被害人接到陳健元店長電話恐嚇,或是到店做臉時,林詩怡主任、陳健元店長當面恐嚇,你們當時都是「自願」交付信用卡給她們刷卡或向資融公司辦理分期貸款,不是被強迫,恫嚇刪文閉嘴,否則提告!
林詩怡主任、陳健元上開恫嚇被害人言詞,嚴重誤導被害人,我特別澄清導正如下,先說結論:
♦️即使當時是「自願」購買,事後仍可「後悔」,於七日內或四個月內,無條件解約退款。#關鍵在於訪問推銷,煩擾推銷
相關法令參照如下:
♦️消保法第19條:
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1項7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1項7日期間起算,已逾「4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1項及第3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所謂訪問交易,依照消保法第2條第11款之規定:
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之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之契約。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由於訪問買賣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交易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
(二)訪問交易所謂「未經邀約」,是指未經消費者的邀約:企業經營者從事買賣行為,如果「未經消費者的邀約」,消費者通常是處在「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的情況下,貿然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為維護其權益,乃賦與消費者「後悔」的權利。
♦️另,強迫推銷或訪問買賣之行為,可能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瘦身美容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五點之規定:
五、(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類型)
瘦身美容業者之行銷手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特價、低價或免費贈送等促銷廣告吸引消費者,嗣再大量增加其他費用,導致與一般消費者當初認知或預期之消費額不符。
(二)對依廣告接受免費試作之消費者,未明確告知試作範圍,在完成試作前,再與該消費者進行交易及藉機收取費用。
(三)於提供瘦身美容服務過程中,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或收取原約定價額外費用;趁消費者窘迫或接受瘦身美容服務之際,以強迫或煩擾方式,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或於原課程未提供完畢前,推銷同種類其他課程。
♦️結論:
只要是店家在街頭主動煩擾推銷,而「非經消費者邀約」,所為之買賣行為,可能是「強迫推銷」,也可能是消費者「自願購買」,因,消費者即路人通常是處在「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之情況下,貿然與店家締結買賣契約,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乃賦與消費者「後悔」之權利,消費者均可主張消保法第19條,「7日內」或「4個月內」「書面通知」業者「無條件解約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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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抓住被害人怕事怕麻煩的心態,不敢、不懂或沒有能力討公道,因而有恃無恐。我不怕麻煩,歡迎所有被害人來找我,我義務全程全力協助。
如果1個月,有廟東泊姿100位被害人來找我,泊姿1個月,就須花時間回覆我100封存證信函、跟我在消保官面前吵架100次,並在消保官留下100次申訴前科紀錄,泊姿如果不覺得煩,就繼續…,我奉陪到底!
泊姿多一個人力來應付我,就少一個人力及時間去洗路人。
對付類似遊走法律邊緣準詐騙保養品店家,她盧,你要比她更盧;她兇,你要比她更兇;她瘋,你要比她更瘋!
#存證信函記得寄到發票上總公司地址,不是寄到廟東豐原旗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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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如遇強迫或煩擾推銷,且不幸付款或刷卡或簽署分期貸款契約,即使當時是自願購買,請務必於7日內或4個月內找我,我全程義務協助向店家討公道,包含義務幫忙撰寫存證信函、義務陪同出席消費爭議協商、義務幫忙撰寫起訴狀、義務陪同出庭等。
#精心設計手口並用話術加上人海攻勢煩擾數小時
#強迫或煩擾推銷保養品
#訪問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在廟東泊姿交易,雖在實體店面購買,但依然享有7日或4個月無條件後悔權利,千萬不要被泊姿欺騙誤認沒有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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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被害人集體報案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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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可否拒絕受理報案❓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629681964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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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outu.be/OwEKzExatXY
🔸弱智被害人現身控訴遭騙過程2
https://youtu.be/jNp6jUd7Otw
🔸詐欺刷卡、不返還信用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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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短片
https://youtu.be/IK13Q_QssWw
🔸加入廟東泊姿berji被害人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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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笑了!
大賣空(The Big Short)裡也有上演評級公司為了商業利益(錢)把奧梨仔包裝成蘋果的戲碼。只能說,有錢真好。
📌 華爾街日報報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周二起訴晨星集團(#Morningstar)旗下晨星信用評級公司,指控該公司讓其分析師進行未披露的調整,導致那些為評級付費的發行人獲得更高的商業抵押貸款支持證券(CMBS)評級。
SEC指控晨星信用評級公司未能透明的解釋其如何在2015年和2016年對約30筆、總價值300億美元的商業抵押貸款支持證券(CMBS)進行評級,並指摘該公司允許其分析師調整其用於確定CMBS評級的模型中的關鍵壓力。
晨星的分析師經常降低施加在該模型的壓力,從而降低許多評級所要求的信用增級。訴狀稱,在某些情況下,這使支付評級費用的發行人受益,因為這使他們能夠向投資者支付更低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