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三級保育類罰款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三級保育類罰款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tuck5 (大型兒童典藏版)看板Aves標題Re: [轉錄][新聞] 捕斑鳩違野生動物法 罰...
※ 引述《weitzern (高級雜工)》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Ecophilia 看板 #1ChJf81q ]
: 作者: flyfishing (flyfishing) 看板: Ecophilia
: 標題: [新聞] 捕斑鳩違野生動物法 罰30萬
: 時間: Thu Oct 7 11:11:01 2010
: 來源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894795.shtml
: 雲林縣民吳石、吳旺潭,昨天中午在嘉義縣六腳鄉一處農田架鳥網捉斑鳩,警方據報將兩
: 人及捕獲的100多隻斑鳩帶回派出所。農業處人員表示,雖然這批斑鳩並非保育類,但因
: 屬野生動物,兩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裁罰6萬至30萬元。
: 昨天中午1時許,路人在六腳鄉蒜頭村看到吳石(45歲)、吳旺潭(49歲)在農田架網、
: 趕鳥、捕鳥,向警方報案。
: 六腳警分駐所員警到場,將兩人、鳥網及捕獲的100多隻斑鳩帶回派出所。兩人表示,斑
: 鳩不是保育類,各地農田都看得到,才架設鳥網要捉回去吃,不知已違法。到場關心的友
: 人也說,斑鳩常啄食稻穗,危害甚鉅,「為什麼不能捉?」農業處人員昨天傍晚,已將
: 100多隻斑鳩載到原地野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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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動物法是指野生所有動物都列入保育範圍摟
查到一個舊聞.......
跟這有點關係..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烏頭翁是保育類動物!
對很多人來說,烏頭翁是再常見不過的鳥類,但不知道牠是保育類動物,甚至連保育官員
也不知道牠的保育等級已在去年從第3級提昇到第2級。
縣議員江堅壽昨天在縣議會質詢農業處官員時,以驚訝來形容連烏頭翁都列入保育,他說
:「每天早上都是被烏頭翁吵醒的」,開門所見都是烏頭翁,牠的數量多到跟麻雀差不多
了,竟然也是保育類野生動物!
農業處自然保育科科長蔡和見答復說,烏頭翁是台灣東部特有鳥類,有別於台灣西部的白
頭翁,雖然很常見,因具地方特有性,很早以前就列入保育類第3級的「其它應予保育」
的野生動物。他說,的確有很多人不知道烏頭翁是保育類鳥類,甚至連之前的農業處長也
不知道烏頭翁是保育類。
事實上,連蔡和見對烏頭翁的保育等級認知都有誤差,記者在農委會網站公告系統發現烏
頭翁在去年7月2日修正公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提高保育等級為第2級的珍貴稀
有野生動物,並自同年8月1日生效。
江堅壽指出,烏頭翁就像麻雀一樣會吃農作物,原住民種的小米很多就是被烏頭翁吃掉的
,原住民為保護作物架鳥網捕捉,卻面臨警察取締。他希望縣府加強保育宣導,也應教育
警察取締原則。
蔡和見說,烏頭翁雖然列入保育,但如果對農作物有危害,農民只要向縣府申請合法架設
鳥網,如遭取締時出示公文,就可以免除遭罰款、移送法辦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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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要抓還是要先申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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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2.161
我的疑問並沒有錯阿
你到底在兇什麼!!
2010-06-28 10:30
農民請勿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等獵捕動物,以免觸法
中區一期稻作進入乳熟期,為防鳥類啄食危害稻作,農民使出各種驅趕手段,台中縣農業
處提醒農民驅趕鳥類時千萬不要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如欲架設網具或使用陷阱、毒物、
炸藥、電氣、麻醉、槍械等,並須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如擅自獵捕、宰殺的是一般類野生
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可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宰殺的是保育類野生動物,
更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飽滿的稻穗是鳥兒的最愛,為避免成群鳥類啄食危害,影響稻作的收成,農民使出各種驅
趕手段,有的農民會放沖天炮,有的則豎立稻草人嚇嚇鳥兒,更甚者則架設網具,以期達
到嚇阻作用。台中縣農業處表示,放沖天炮、豎立稻草人,頂多對鳥類造成驚嚇作用,但
架設網具,甚至放置毒餌,則會對鳥類生命造成嚴重的影響,而且未經許可就擅自設置網
具、陷阱等獵捕鳥類,已經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多數人都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只適用於保育類的野生動物,但事實上,野生動物保育法有
些規定也涵蓋一般類的野生動物,因此農民要驅趕鳥類啄食稻作,驅趕手法也必須符合野
生動物保育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時,得予以獵捕
或宰殺,但不管是架設網具、使用毒物、使用陷阱等,都必須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因此農
民為避免農作物遭受危害,可依法申請合法之獵捕方式辦理防除野生動物危害農作物工作
,如未經許可即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
同時可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罰責不輕,請勿以身試法
。
新聞發佈:神農廣播電台2010.6.28
附上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17 條 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
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
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
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區域之劃定、變更、廢止及管制事項,由地方主管
機關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第一項許可證得收取工本費,其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第 21 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
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
,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
殺以防治危害。
※ 編輯: stuck5 來自: 114.38.2.161 (10/07 20:27)
※ 編輯: stuck5 來自: 114.38.2.161 (10/07 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