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三等親範圍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三等親範圍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littlesung ( )看板Finance標題Re: [問題] 金融從業員工應提報三等親資料...
三等親範圍 在 凱特王 Kate Wang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6-02 16:52:37
- 如果不跟他同居,怎麼會知道兩個人適不適合一起生活? . 適不適合一起生活只有同居可以知道嗎?我不這麼認為。因為,我看到的是更多的人即使同居了,磨合多時,發現不適合之後,卻依然沒有勇氣跟方法解決存在的問題。 . 為什麼? . 因為這些問題不是生活習慣的不同所導致的,是兩個人的三觀從本質上就兜不在一...
※ 引述《asdfgh0920 (A醬)》之銘言:
: 借這系列請教一下
: 最近有金融業的親戚在要個資(名字、出生、身分證字號)
: 我來爬了文還是不懂
: 請問一下大家遇過這種情況嗎?
: 給了會有什麼問題?
起手式先來個銀行法。
第 32 條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
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第 33 條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
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
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
第 33-1 條
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
內之姻親。
二、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
事業。
三、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
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四、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
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五、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
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第 127-1 條
銀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適用第三十三條之
四第一項而有違反前三條規定或違反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者,其行為負責
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下略)
簡單來說你的親戚可能當到副理級以上的位置,
因為法律明文規定,且為了公眾利益,必須請你提供個人資料。
當然你也可以不提供,不過行為負責人有可能坐牢。
我是支持捍衛個人資料啦,前一篇推文別太金融本位主義了,
跟金融業八竿子打不著邊的人,莫名其妙被要個人資料,當然有權利不給,
畢竟他只知道個人資料保護法嘛,誰沒事會去看銀行法啊?
不過說明以後還是不提供的話,風險自行承擔,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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