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三審定讞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三審定讞意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三審定讞意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三審定讞意思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如果各位道長還想「同行相挺」,以為拿塊遮羞布蓋起來就可以維護住搖搖欲墜的「尊嚴」,那你們跟那些過去你們批評違反正當程序還要「挺警尊嚴」的警官、無視政治責任「官官相護」的政府官員有什麼兩樣?】 ------ 以下全文引自作者個人臉書: 昨天晚上跟同學聚會,話題是「人類和動物的區別」,也討論到政治...

三審定讞意思 在 DJ JOJO啾啾桑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3 22:34:29

- 這是一個活生生的真實案件, 已經三審定讞, 以為司法可以還 #許倍銘 清白, 但,並沒有。 為什麼一件破綻百出的案子, 翻案竟會如此困難? 這本書完全看見教育及司法體系在面對相關案件時的迷思與困境。 當流言蜚語充斥, 集體情緒凌駕一切, 真相常被每個人的預設立場、刻板印象所遮蔽, 被每個...

  • 三審定讞意思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9-18 19:16:27
    有 271 人按讚

    【如果各位道長還想「同行相挺」,以為拿塊遮羞布蓋起來就可以維護住搖搖欲墜的「尊嚴」,那你們跟那些過去你們批評違反正當程序還要「挺警尊嚴」的警官、無視政治責任「官官相護」的政府官員有什麼兩樣?】

    ------

    以下全文引自作者個人臉書:
    昨天晚上跟同學聚會,話題是「人類和動物的區別」,也討論到政治議題(大家比較有興趣的是聽我討論台灣與中國的問題),這麼枯燥的話題也可以聊得太嗨,灌了一堆啤酒,真的不多,就大概大啤酒杯3大杯,結帳掏出歐元時才感覺心痛。
    還好啤酒不算酒(?)一大早還是可以爬起來開完視訊Meeting,接著出門跟同學拿資料,回來的公車上看手機,就發現訊息好熱鬧。
    大家都在討論最近雙寶網紅律師們的拆卷事件以及誤導解剖程序事件,還有不約而同提到聽說最近又有一個地院也發生「拆卷事件」了——這問題或許已經不是某些大律師試圖輕描淡寫的「偶爾的疏失」,真的就是律師倫理的問題,再加上據說司法院也收到民眾寫信相要求「保管好卷宗」,連帶影響的就是未來規定是否要更加嚴格的芻議。

    我上禮拜才跟某位跟我討論一個警方實務問題的某位隊長說:「我已經辭職了,不要叫我檢座,還有不要提醒我以前on call的日子。」不過叫什麼「座」的,是警察圈的習慣,他們就是改不了的。
    粉專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當初命名時就跟編輯討論過,為什麼強調3年多,是因為資歷真的不長,3年多就覺得應該離開,事實上,我在進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時就決定2年訓練+3年「義務期間」完畢,就要離開。
    多那9個月反而是一場意外,GG專案在我滿第三年時剛動,要收尾。
    為什麼說是一場「(噩)夢」,粉專簡介那邊都有說明開宗明義說明,編輯也是不斷強調「粉專沒有檢察官,大家對檢方有什麼不滿請不要錯棚」「對個案起訴或不起訴不滿,請依法律途徑處理」。

    在職期間,不少同僚就覺得我「太過敢言」,也有實務老師和主任提醒我小心,也有主任跟我說「體系內的檢改注定是一條失敗而且跌跌撞撞遍體鱗傷的路,20年前就是如此。」
    離開不一定是「逃兵」,而是人各有志。
    不然,這麼有正義感的話,大律師們何不轉任檢察官?為何每年申請轉檢的律師少得可憐?

    但無論如何、不管在院、檢、律、或是從事其他法律相關工作、媒體或出版、演藝等,學校裡學的基本的風骨還是要有。

    一位律師學姊的臉書提到專門職業人員的形象等話題,她昨天跟我討論此事,我想起一件往事,跟她分享,討論時仔細想來,也許我在兩三年前曾經有點誤解了一位檢察長,嚴格來講,不算是誤解,而是價值有點衝突。
    在司改國是會議期間,很多人對於司法、特別是對於偵查不公開所以「好像很神秘」的檢方有不少誤解——真正應該務實改革的議題,卻反而被視而不見。當時幾位院方學長組成的法改司跟公視合作司改國是無雙會客室節目( http://bit.ly/2YtgVS4 )。他們找上當時還在澎檢的我。
    我第一時間拒絕,因為我當時才剛分發一年多,我曾經想過平平順順的就把三年「義務」服滿,然後出國,不要去沾染什麼改革的議題,自找麻煩。
    後來是兩位當時還不認識的學長私下發訊息找我談,剛好當時的主任晚上加班(晚上8-10點加班在地檢署是常態),看到我這間燈也是亮的,敲門來聊天,我就跟他提到法改司相邀的事情,但是我還沒決定。
    我們討論了一下,當時整個氛圍對檢察體系很不利,覺得總是要有檢方向民眾說明一下檢察官的工作、改革議題到底在吵什麼、什麼是誤會、什麼又是真正應該改的事情。他說這種對外發言的事情 #必須陳報檢察長,所以主任就去找檢察長了。檢察長第一時間沒有決斷,我聽主任轉述是說,檢察長在思考這事情 #是否應該報法務部。
    大概一兩天後吧(隔了多久我忘了),檢察長下來找我和主任,他說他想了一下,考量了承接這個節目是有公信的媒體、節目的出發點是公益,如果透過非官方的討論、新興的臉書直播、Youtube播放,或許能夠讓民眾更能了解檢察官——「這個出發點很好,所以我贊成。」
    不過,檢察長要看節目的內容訪綱,我印給他一份訪綱,沒多久後,他跟我說同意,但是對我在節目上的發言內容,甚至包含語速(一直提醒我講話不能太快,他說:「妳的語速和思維方式有時連我都跟不上」)、服儀這些小細節都提醒。

    討論的過程中,我曾經認為檢察長「相對保守」。
    我去台北錄製節目前一週,檢察長知道這節目車馬費很少(我忘記多少了,只記得當時跟公視笑說,台北澎湖來回飛機機票錢都還不構),但是檢察長跟我說,要我自費注意服裝打扮穿著,他的意思是「雖然這不是官方節目,但是在外人看來,人家就會覺得你給人的印象、談吐的專業程度,會影響檢察官的形象。」
    他還跟我說:「妳不要穿著這一身(指我在澎檢辦公室裡短袖上衣+短褲+拖鞋,因為很熱!)就跑去節目,至少要有個套裝吧?」
    我當時真的覺得檢察長有點古板,因為前幾集的法官、立委就比較隨意。

    結果我回到台北下飛機後,另一位檢方學姊約我去百貨公司,害我花了5000多買了新外套和襯衫(不過學姊不承認是她害我的,她堅持是我自己也想買,事隔已久又沒有證人,我們只好各說各話)。
    所以當時我的外套和襯衫都是新的,看起來比我穿著短裙在澎湖趴趴走的生活照老很多,我當時還覺得為什麼要故意「裝老」。

    唯一讓我感覺比較自由的,就是事前沒有備稿、只有題綱,完全無稿談話,讓我感受到還有一點空氣可以發揮(?)

    我記得該節目是事前錄製剪輯,之後某週一集臉書直播。我負責的這集直播時,我跟朋友出去吃飯然後看花火,花火結束後回到辦公室,看到一位學長的訊息:「我竟然看到你們老闆在線上看直播,他比妳緊張。」
    我有什麼緊張的?都錄完了。隔天檢察長說:「我有上臉書看完直播,表現很好。」
    我當時聽前幾集錄節目的學長說,庭長或是院長沒有這麼「關切」,所以我覺得上一輩的檢察官跟院方相較之下,更保守。

    在我今天收到的訊息以及眾多關於律師倫理、相驗與解剖、網紅作秀等議題的討論中,我覺得最值得分享的,是一位檢方資深學長的肺腑之言,也是他在體系中奮鬥了幾十年、到現在來沒有當「逃兵」的真心話,他是針對網紅律師對於「相驗與解剖」的誤導內容提出的評論:
    〔話說這些明知實務經驗不如檢察官的律師都還懂得「尊重」,不然還知道藏拙,不敢如此跟檢察官對著幹,反唇相譏。現在是真的把檢察官當稻草戳,口無遮攔,沒料到會被前檢察官洗臉,這也是 #為何一再挑妳的前檢察官身分的原因,因為看準了「現職的」自顧不暇,還有 #倫理規範綁手綁腳,才會 #任人作賤至今〕
    學長認為,如果不懂相驗與解剖,就不要拿著律師的身分胡說,甚至說什麼解剖「殘酷」 。

    不過讓我覺得有意思的是,他對「為何一再挑妳的前檢察官身分」那段的解讀,這還是我沒想到的。
    我在想,學長口中的「倫理規範」是不是就是當年檢察長心目中所想的「形象」問題,最後變成過度的「謹言慎行」,連對於外界對於程序的誤導與誤會都默不作聲。
    有些體會在心中朦朧的形成,這確實是價值衝突的問題。
    但我一時也說不清感受,只覺得可悲。

    我不論在離職前或離職後,我對於體系內的問題,都是願意說出來的,從來沒有害怕得罪大官、學長姊,法務部長也好、某些檢察長也好,對於他們的問題,我也公開批評甚至投書過了。
    我從來沒有因為自己曾經待過檢方就不討論檢方的問題,反而是針對律師市場逐漸沉淪、反智與愚民化的作秀市場、市場無法進行公平的選擇導致劣幣驅良幣的文化有意見但卻隱忍不發很久了。
    律師做為司法程序重要的角色,偏偏這個作秀文化不斷惡化,人民被敲盤子重金聘用的律師,卻往往反而是司法程序中讓人頭痛的角色;在我看來很多表現亮眼的律師,因為沒有站上作秀舞台,反而默默無名。這才是對於司法的斲傷。
    我之前承辦一件上新聞的案件,曾經遇到幾次律師嚴重違反倫理規範,而且作秀到侵害當事人權益的情況,曾經和當時所在地檢署檢察長陳報是否應由地檢署送懲戒,檢察長也認為嚴重,但是 #考慮該律師背後勢力龐大,還是忍耐息事寧人。畢竟「事不關己,何必樹敵」。

    為什麼我過去針對這議題一直沒有直接正面破題提出,為什麼一直忍著委婉地講?因為這個市場問題因素太過複雜,背後涉及很多很多複雜的制度、人性議題,很難一次講完。
    更不要說,律師圈更加人多嘴雜,什麼惡性攻擊、造謠抹黑都有,連跑去跟教授講不實內容(但事實上已經三審定讞還有新聞報導)的事情都幹得出來。說實在話,連律師圈的前輩也都不想惹。
    直到最近的這一連串荒腔走板事件,拆卷也好、未卜先知鐵口直斷公務員責任也好、甚至是說解剖殘酷說家屬應該去看韓劇也好……太過荒謬,是值得討論這個議題的時機了。

    過去的鄉愿,確實是錯誤的。正是因為大家的鄉愿,助長了這股歪風,變成嚴重影響法律人形象的妖氣在作亂。

    如果各位道長還想「同行相挺」,以為拿塊遮羞布蓋起來就可以維護住搖搖欲墜的「尊嚴」,那你們跟那些過去你們批評違反正當程序還要「挺警尊嚴」的警官、無視政治責任「官官相護」的政府官員有什麼兩樣?

  • 三審定讞意思 在 DJ JoJo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7-19 21:02:48
    有 627 人按讚


    -
    這是一個活生生的真實案件,
    已經三審定讞,
    以為司法可以還 #許倍銘 清白,
    但,並沒有。

    為什麼一件破綻百出的案子,
    翻案竟會如此困難?

    這本書完全看見教育及司法體系在面對相關案件時的迷思與困境。

    當流言蜚語充斥,
    集體情緒凌駕一切,
    真相常被每個人的預設立場、刻板印象所遮蔽,
    被每個人的成見、意氣與憤怒矇住了雙眼。

    孩子為何要做偽證?
    「為了呼應大人的期待」
    當時我也曾對自己的不誠實感到不好意思,但是那個年紀的我只要父母要我做什麼,我都願意⋯⋯
    /
    -

    如果只因為害怕被社會批評,僅以自保為前提做出判決,人民的公平正義與事實的真相,該找誰來維護呢?

    或許,冤案中一連串荒腔走板的發展,並不是來自檢警或法官的惡意,而是他們出於一心想要伸張正義的善意。

    每思及此,總讓我不寒而慄。
    《無罪的罪人》

    #太好看了這本😭😭
    #太多精彩之處已劃下重點
    #迫不及待想要週二分享
    #想學冤案救援課程的該入手

  • 三審定讞意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6-03 21:25:08
    有 1,300 人按讚

    【阿公騎腳踏車違規逆向撞我,我還被判刑?】
    -
    💥什麼是肇事逃逸罪
    
    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意思就是你開車騎車出車禍,有人死了或受傷,你還逃跑,就要判 1 年到 7 年的有期徒刑。
    
    問題是,如果車禍不是我的錯呢?我不能走嗎?
    
    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
    
    但這個決議作成以後似乎沒有解決問題,而隨著肇事逃逸發生後,在媒體的渲染下,也引發人民的不滿。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這個劇本好像在哪裡看過)。
    
    許多地方法院法官對肇事逃逸罪很有意見,紛紛聲請釋憲。另外,有 3 個肇事逃逸罪的被告有罪定讞後不服氣,也聲請釋憲。
    -
    💥發生什麼事
    
    這號解釋總共有 19 份聲請書,包含 3 份人民聲請、16 份法官聲請(總共 17 個案件),我們挑其中最倒霉的倒霉鬼出來講。
    
    主角 H 君,2014 年某日在嘉義縣太保市,當他開車準備右轉的時候,一個 70 歲阿公騎腳踏車違規逆向撞到他。H 君當然沒事,但阿公有多處擦傷,雖然 H 君當場下車幫他把腳踏車扶正、收拾散落一地的農作物,不過,H 君並沒有等待警方到場就離開。後來,被檢察官以涉犯「肇事逃逸罪」為由起訴,最後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定讞。
    
    H 君覺得沒道理,開車被逆向腳踏車撞還被判刑,於是,在三審定讞後,他聲請釋憲,主張「肇事逃逸罪」違憲。
    -
    💥肇事「部分」違憲
    
    針對肇事逃逸罪,大法官拆成兩部分來看。
    
    首先,什麼是「肇事」?大法官說,就字面上來看,可以分成「故意發生的交通事故(像是故意開車撞人)」、「過失發生的交通事故(像是不小心開車撞到人)」——也就是駕駛人對事故原因有責;還有「非因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意思就是駕駛人對事故原因沒有責任,像上面 H 君乖乖開車還被違規的腳踏車撞)」。
    
    因此,在駕駛人有責的情形,說他「肇事」當然沒有任何問題;但在「駕駛人無責」的情形,一般人來說,恐怕很難理解為「肇事」,就這個部分的意思,大法官認為違反「明確性原則」而違憲,自解釋公布日期以後,失去效力。
    
    所謂「法律明確性原則」,就是當法律要來限制人民權利的時候,必須把法條訂清楚,讓人民能看得懂法律、能預期法律會怎麼運作。
    
    許多大法官都在意見書中幫大家查字典,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對「肇事」的定義,是「闖禍,引起事故。」從一般人的理解上,很難想像「不是我闖的禍」還會是「肇事」。
    -
    💥大法官覺得刑度訂太重
    
    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折算 1 日,易科罰金。」依照 1999 年肇事逃逸罪制定時的刑度「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較輕微的犯行,法官還可以判 6 個月再易科罰金,錢可以解決的事情就不要把人抓去關,免得關出一堆社會問題。(有一句話是這樣消遣短期自由刑的:「短到無法使人變好,卻長到足以使人變壞。」)
    
    所以,1999 年的刑度,大法官認為沒有違憲。
    
    但是,2013 年修法後,把刑度提高到「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意思是無論案情輕重,都會被關,只是關多久的問題而已,不能再罰錢了事。大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的情節可大可小(從有人死掉到只是擦傷),如果情節輕微還要抓去關,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違反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最晚在解釋公布日兩年後失去效力。
    -
    💥最後,大法官列了三點希望有關單位回去能好好檢討,也算是指出修法的方向
    
    1⃣️
    針對「肇事」的定義,大法官要求,包含哪些情形,要好好說清楚,有關單位也應該要加強宣傳。
    
    2⃣️
    肇事者留在現場要做什麼,法律也應該要說清楚,像是要不要留在現場?要不要把報警、叫救護車等等,要把範圍劃出來讓大家知道。
    
    3⃣️
    最後,是刑度的部分,應該針對行為人犯罪行為的輕重程度,訂定不同刑度的處罰,才能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的要求。
    -
    💥有沒有不同意見
    
    陳碧玉、黃璽君、林俊益、吳陳鐶四位大法官分別在意見書裡表示,多數意見對「肇事」的定義,他們感到不置可否。他們認為,「肇事」不能只看國語辭典,從各方面來看,當然包括駕駛人對事故原因有責和無責的情形。
    
    湯德宗大法官在意見書裡質疑多數意見對「肇事」的解釋方法,難道「斯斯有兩種」,「肇事」也要跟著分很多種嗎?
    
    羅昌發大法官認為,多數意見沒有順便把「逃逸」限縮在「為了逃避責任而逃跑,而不包括有正當理由離開事故現場」,有點可惜。刑度的部分,羅大法官認為不只 2013 年,1999 年的刑度其實也「太嚴重了」,也應該宣告違憲。
    
    對於立法檢討的部分,好幾位大法官提到,從這號解釋有 16 件法官聲請,可以知道現行法的混亂,因此要求修法時一定要「認真檢討」。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大法官 #釋憲週記 #法律 #台灣 #肇事逃逸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