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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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 在 私人專業健身教練-吳金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11 1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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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歡迎大家ㄧ起共襄盛舉。
    11/9台北市中正盃健美錦標賽。
    站上健美舞台,超越自己。

    108年臺北市中正盃健美錦標賽競賽

    即日起開始報名至108年10月20日止

    請詳閱本競賽規程及報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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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名表下載,請自行選擇報名方式:

    https://ppt.cc/fWQExx

    108年臺北市中正盃健美賽報名表-通信報名表

    https://ppt.cc/fWCcox

    108年臺北市中正盃健美賽報名表-網路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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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臺北市中正盃健美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8年0月00日北市體輔字10800000000號函辦理。

    二、宗 旨:響應全民體育提倡健美運動,增進國民健康,提高健美運動技能水準,增強國家體育為目的。

    三、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體育總會、中華民國健美協會。

    四、主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健美協會。

    五、承辦單位:OUR GYM、青年健身中心。

    六、協辦單位: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立信義國民中學。

    七、參加辦法:

    1、社會健美組:
    (1)團體報名每隊參加競賽者,最多不得超過8人,最少不得少於5人。每單位同一級參賽者不限。

    (2)個人報名參加。

    2、青少年健美組:依國際健美規則規定,年齡23歲以下(民國84年12月31日以後出生者)。

    3、男子形體組

    4、女子比基尼組

    八、參加資格:1、凡中華民國國民,品行端正、體格健壯,對健美運動訓練有素者,均可參加。

    2、為了鼓勵年輕健美新秀參與,凡是有代表或入選過中華民國健美代表之選手者,不得報名參加。

    九、報名手續:

    (一)通信報名:

    (1)日 期: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8年10月20日止(通訊報名者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2)協會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418號3樓(下午2點後)。

    電話:(02)2707-1748(下午5點後)0936738366 0958334668

    傳真:(02)2706-4379

    (3)報名單:填具本會印發之報名表(報名表可向報名處索取或自行影印)。

    (4)報名費:個人報名每人新台幣400元,團體報名每隊2,500元,以現金袋與報名表一併掛號郵寄至: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418號3樓 臺北市體育總會健美協會收。

    註:因(保險)需要,請選手附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二)網路報名:

    (1)日 期: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8年10月20日止。

    臉書搜尋:OurGym 或 臺北市體育總會健美協會 內有報名連結置頂

    📷📷

    (2) 報名單:下載報名單後以電腦詳細繕打,團體、個人報名分開下載填寫,每人僅可報名一組比賽項目,禁止跨組報名,繳完報名費及輸入完成後存檔並將所有報名檔案以e-mail,郵件標題為(108年中正盃報名-隊名或選手姓名)寄至 ourgym3131@gmail.com。

    (3) 報名費:個人報名每人新台幣400元,團體報名每隊2,500元,有2種方式擇一繳款,在報名截止日隔日未收到報名費者報名無效:

    1、匯款至戶名:台北市體育總會健美協會,台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帳號074001023695,在通訊欄位註明隊名或選手姓名,並在報名單下方填入你的匯款帳號後5碼以供查對。

    2、以現金袋註明隊名或選手姓名在報名截止前,以掛號郵寄至: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418號3樓 臺北市體育總會健美協會收。

    (4) 比賽音樂:為維持比賽順暢,比賽時大會有指定音樂播放,參賽選手可自選一首音樂播放,請自行剪輯成1分鐘以內的音樂檔(檔名一律改為參賽選手姓名.mp3,現場若無法讀取則以大會音樂播放),於報名截止前以e-mail寄至 ourgym3131@gmail.com,比賽現場不接受選手繳交音樂。

    (5)協會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418號3樓(下午14時至22時)。

    電話:(02)2707-1748(下午5點後)0936738366 0958334668

    傳真:(02)2706-4379,若有問題可於上班時間內洽詢

    十、比賽日期:民國108年11月9日(星期六)。

    裁判會議:民國108年11月9日(星期六)上午9:30至10:00。

    十一、比賽地點:臺北市立信義國民中學(學生活動中心)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58巷1號。(捷運象山站步行5分鐘)

    十二、過磅時間(報到時間):

    民國108年11月9日(星期六)上午10時至11時,選手過磅時須繳驗國民身份證件。

    十三、比賽時間:民國108年11月9日(星期六)下午1時開始比賽。

    十四、比賽分級:

    (1)男子社會健美組:以體重分為八級

    1、第一級:60公斤以下(含60公斤)。

    2.第二級:65公斤以下(含65公斤)。

    3.第三級:70公斤以下(含70公斤)。

    4.第四級:75公斤以下(含75公斤)。

    5.第五級:80公斤以下(含80公斤)。

    6.第六級:85公斤以下(含85公斤)。

    7.第七級:90公斤以下(含90公斤)。

    8.第八級:90.1公斤以上。

    (2)男子青少年健美組:以體重分為二級

    1.第一級:70公斤以下(含70公斤)。

    2.第二級:70.1公斤以上。

    (3)男子形體組:依照身高分為五級

    1.第一級:166公分以下(含)

    2.第二級:170公分以下(含)

    3.第三級:174公分以下(含)

    4.第四級:178公分以下(含)

    5.第五級:178.1公分以上

    (4)女子比基尼組:依照身高分為二級

    1.第一級:163公分以下(含)

    2.第二級:163.1公分以上

    備註:每人僅限報名一組項目,禁止跨組報名。

    十五、比賽方法:

    1、採用現行國際健美比賽規則,依體重分級方式,由輕而重,逐級進行比賽。

    2、各比賽項目依參賽人數多寡,進行預賽和決賽。

    3、男子健美比賽必須穿著乾淨合宜無不雅之健美褲,禁止穿短褲、泳褲或內褲。

    4、女子比基尼比賽必須穿著合宜無不雅之比基尼健美衣褲。

    5、男子形體比賽必須穿著緊身褲,褲管長度在膝蓋上。

    6、參賽選手請依身高、體重確實填寫報名,勿跳級參賽,如跳前後二級以上(含)者,取消參賽資格。

    十六、裁判員:由本會聘請審定合格裁判員擔任。

    十七、獎勵辦法:

    (1)參賽選手各贈送美生保乳清蛋白一盒或相關產品 (完成比賽後繳交號碼牌換取贈品)。

    (2)各級前三名分別頒給獎盃乙座,各級四、五、六名各頒給獎狀乙禎,以資鼓勵。

    (3)團體每隊頒給紀念獎盃乙座(限男子社會健美組)。

    十八、違規懲罰:

    (1) 在比賽期間若有違法情事者,如:冒名頂替,一經查出即取消比賽資格。

    (2) 在比賽期間如違背運動精神之不正當行為或不服從裁判者,除審判委員會有相當之懲罰權外,其情節嚴重者,大會得停止其比賽。

    (3) 為維護場地清潔衛生,參賽選手當日嚴禁塗抹任何膚色劑、嬰兒油、油膏等油脂類塗抹劑,違反者取消比賽資格。

    (4) 得獎者拒絕上台受獎或受獎後折損獎狀、獎盃者,立即取消該得獎名次並公開譴責,由次一名次遞補,不得異議。

    十九、抗議:

    (1) 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2) 選手或職員不得直接質詢裁判及主辦單位,應向設在比賽場中之審判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並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正,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二十、保險:

    (1) 公共意外責任險:依據『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主辦單位將於賽會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額度為每一個身體身亡保險金額新台幣300萬元、每一事故意外傷亡保險金額1000萬元及每一意外事故財損保險金額新台幣120萬元整,主辦單位投保1000萬公共意外責任險。

    (2) 個人意外或傷殘醫療保險:報名參加本比賽選手,視同接受本會參考『國際健美總會IFBB』通則第3條第三款規則訂定:賽會主辦單位對於比賽產生的意外事故或變化,一概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加選手如認為比賽期間恐有高意外風險,主辦單位建議選手應自行投保(或由參賽隊伍投保)個人意外或傷殘醫療保險。

    二十一、因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選手報名填寫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次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二十二、免責聲明

    選手在賽事當天應隨時注意個人身體及財物安全,主辦單位不負監督管理及保證之責。

    參賽過程選手應遵守本規程及裁判指示,選手若不同意,請勿報名,其已報名者,得隨時退出賽事,並視同棄權。

    選手於報名參賽時,明知並同意若在賽事過程因個人因素、或不遵守本規程或裁判指示,導致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失),選手及其法定代理人將不對主辦單位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主辦單位亦不對選手及其法定代理人負擔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二十三、本規程報奉臺北市體育局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