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iou1222 (siou1222)看板LAW標題[問題]三七五減租-地主是古蹟時間Fri M...


各位法律高手好,
我想請教有關三七五減租條例,與土地重劃的問題。


家父是佃農,承租一塊三七五減租的耕地,
地主(出租人)是附近的一個二級古蹟,
管理人是當地的鎮公所。


家父另有工作,
若出租人收回耕地也不會失其生活依據,
所以害怕鎮公所以此為由收回耕地(第19條第一項)。

但大法官釋字580號宣告三七五減租條例的第19條第三項違憲,
也就是說出租人如果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收回自耕,
不需再付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的補償金給承租人。


我想請問的是出租人是古蹟,管理人是鎮公所,
是否也適用"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來收回自耕?
"家庭農場"的定義是什麼?古蹟也可以適用"自耕"的規定嗎?

現在實務上是否有採用580號解釋來收回耕地的案例?
身為小佃農真的很怕被用這條來無償收回耕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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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有一個關於土地重劃的問題,
這塊三七五耕地的一小部分被土地重劃
重劃後分配到另一塊非常遙遠的建地,
建地周圍都被房子包圍,根本找不到路進去,
從GOOGLE衛星空照圖可以看出來土地已經被占用。

請問身為三七五的承租人可以去申請拆除違章建築嗎?
又承租人不滿意此地段,可以要求重新分配嗎?


因為地主是古蹟,管理人是鎮公所,
分配到的地好壞對他們影響不大,
因此他們不會主動去爭取,
但是對我們承租人來說卻很難使用,
因此想詢問是否有解決辦法,
跪求各位大大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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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附上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7 條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
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第 19 條
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三、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
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補償承租人。(已宣告違憲)

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時,得申請鄉 (鎮、市
、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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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sZ:家夫既不耕田,又另有工作,何怕地主收回土地? 05/27 13:50
sLsZ:3已有違375所保護之佃農!更請別口口聲聲自稱小佃農 05/27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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