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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一造辯論判決產品中有1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灣 地方法院 法官真實的心聲: 人生在運勢上一沈淪,搬了家也不遷戶籍了,法院通知也送不到了,看到條子也懶的去領了,知道要開庭也不敢或不想來了。 人生至此唯擺爛。是這樣嗎? 民國九十幾年欠的卡債,被銀行當成呆帳一賣再賣轉好幾手。 之前,資產公司來提告,被告如果可以出面主張一下五年短期時效抗辯,...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貪污數千萬的史上最貪檢察官陳玉珍,監察院早在2013年就通過彈劾。但是,案件移至司法院「職務法庭」後,竟然持續地擺爛不審理。讓貪檢陳玉珍可以什麼事情都不用做、爽領6年乾薪。 司法院以「開庭時陳玉珍均請假」、「不符合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等理由搪塞。然而,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35條規...
一造辯論判決 在 張庭律師《法律庭看聽》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23:09:05
#一造辯論判決 - 今天有當事人問了這個問題 #被告不來,#怎麼辦? - 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當事人一方在#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 到場的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 判決結果通常會以到場的一方所主張的為主,效果可以說是非常地強。 #所以千萬不要以為被人告可以不要理他就好啊 #別讓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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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辯論判決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4-15 19:00:081. 貪污數千萬的史上最貪檢察官陳玉珍,監察院早在2013年就通過彈劾。但是,案件移至司法院「職務法庭」後,竟然持續地擺爛不審理。讓貪檢陳玉珍可以什麼事情都不用做、爽領6年乾薪。
司法院以「開庭時陳玉珍均請假」、「不符合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等理由搪塞。然而,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35條規定,對於經再次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法院明明就可以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司法院根本在胡扯。
2.前法務部長邱太三關說桃園地檢檢察長彭坤業的醜聞,邱太三說「以國安諮詢名義約詢彭坤業談及參審、陪審等議題」,根本是胡扯。
事實上,邱太三在法務部長任內對人民參與審判根本拒絕表示意見。對此,我要求法務部發函各地方檢察署調查,有多少檢察長被邱太三以「國安諮詢名義」約詢?
➡️4月10日法務部回函「無涉檢察行政業務事項,難以回應」;當天下午,法務部蔡清祥部長表示「問題不明確,難以函詢各地檢署」。
➡️我自行發函給各地檢署要求回覆,陸續有地檢署回覆「4月8日已呈報法務部」。請問法務部蔡清祥部長,為何要說謊?
3. 目前高檢署調查報告指揭露一半事實,邱太三發出的第一份聲明中,自稱「收到陳情人申訴」、「併同陳情人書面資料陳情書」、「移轉給桃園地檢署」。第二份聲明再改口說:「將當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以通訊軟體方式提供給」彭坤業。
請問高檢署,為何逕自認定「邱太三即為陳情人」?背後真正的陳情人是誰?陳情書到底在哪邊?為何這麼基本的關鍵事實沒有釐清?到底在保護誰?
對此,高檢署王添盛檢察長不斷以「調查已經結案」迴避質疑。
附註:
2019-4-11 「消失的陳情書 特製的簽陳─高檢署再度打臉邱太三」記者會
https://reurl.cc/1OLk8
2019-4-11 消失的陳情書、特製的簽陳——高檢署再度打臉邱太三——
https://reurl.cc/mYbpM
2019-4-1 史上最貪檢察官陳玉珍、憑什麼坐領乾薪超過6年?
https://reurl.cc/A3W33
一造辯論判決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灣 地方法院 法官真實的心聲:
人生在運勢上一沈淪,搬了家也不遷戶籍了,法院通知也送不到了,看到條子也懶的去領了,知道要開庭也不敢或不想來了。
人生至此唯擺爛。是這樣嗎?
民國九十幾年欠的卡債,被銀行當成呆帳一賣再賣轉好幾手。
之前,資產公司來提告,被告如果可以出面主張一下五年短期時效抗辯,至少就可以拒絕給付超過五年的利息。
(這種利息都是年息20%、15%,五年就翻一倍)
現在,我看很多來告的,根本連本金也超過15年的請求權時效。如果被告可以出來作個時效抗辯,根本全部都不必還。
可是,正是最沈淪、最爬不起來的、在經濟底層掙扎求生或者根本放棄爭扎的人,不會到法院來主張權利。
時效抗辯是一種抗辯權,你要行使,才會發生法律效果。
你不行使,法院是不能幫你的。
通知你,你不來,在一造辯論判決之下,判了確定了,你就麻煩了。
底層的人好像又向下掉了一層。
我一直覺得這件事應當作一個政令宣導。人就在慘了,可以拉一把就至少拉一把吧!
法院作為公正的第三者,所以不能由法院來做。應該由行政院來做。
有人認識行政院的人嗎?歡迎轉發!
一造辯論判決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英文一分鐘】美國審判制度術語區別
作者:蔡嘉政律師 / 唐煜軒
美國審判制度最特殊處就在於它的Jury trial(陪審團審判),陪審團審判是由陪審團作事實認定,但法律適用仍由法官審理之審判制度。由美國聯邦法院審理之民事案件爭議金額超過20萬美元,及重罪之刑事案件,民事當事人及刑事被告享有要求由陪審團審理之權利。陪審團於刑事案件會就被告有罪或無罪做出判斷,而於民事案件會就被告有無責任或損害賠償數額等做出判斷。海洋法系國家大多有採用陪審團審判。
然而美國審判制度仍有Bench trial(法官審判)制度存在,法官審判為針對非由陪審團審理之案件,或當事人已放棄由陪審團審理之情況下,案件將全由法官單獨為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之審判制度。大陸法系國家大多數案件都是由法官審判。
至於會交由多少名法官來審判? Panel(合議庭)為三名或三名以上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審判制度,美國大部分上訴法院開庭時係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En banc(全院庭審)為案件由法院全體法官審理之審判制度,目前美國最高法院及州最高法院均進行全院庭審。而聯邦及州上訴法院雖一般僅由三名法官主持上訴審,但於與先前法院判例相衝突時有時會授權進行全院庭審。
最後在一方當事人聲請或參與法律程序,而他方當事人沒有參與或未通知他方之情況下,法院所為之決定為Ex parte decision(法院單方決定)。常見有當事人單方聲請法院核發禁制令。最後所謂Default judgment(缺席判決)是類似我國經法院合法傳喚不到庭而由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之情形。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一造辯論判決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042060
上個禮拜有一則新聞報導說丁小芹可能會被拘提甚至通緝,但為什麼會被通緝呢?
事情是這樣的,丁小芹之前因為賣假名牌包,有時候甚至買方付錢了還不出貨,所以被法院判「加重詐欺取材罪」判刑2年6個月,而且不能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丁小芹上訴最高法院在今年10月也被駁回,所以判決定讞。
之後地檢署傳喚她11月25日上午到案執行,丁小芹向地檢署請假,但沒被准許,所以檢察官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拘提她,如果還是沒辦法拘提到她也找不到人,就會被認為被告有「逃亡或隱匿」的情形,就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84條通緝她。
除了這種應該去執行而沒去執行可能被拘提、通緝外,謝憲愷律師表示,如果是有犯罪嫌疑的人被警察通知到警察局做筆錄,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的話,警察是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然後拘提的。如果拘提拘不到,一樣會被通緝。如果是面對檢察官或法院的傳喚,則必須要去,因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例如請假顯然是為了逃避後續程序,檢察官或法院就可以直接核發拘票,拘提不到一樣是通緝。
謝憲愷律師提醒民眾,不要以為只有犯罪嫌疑人才可能被拘提。更要小心的是證人的部分。依照法律規定,除了法律另外有規定外,每個人對於別人的案件都有做證人的義務。如果證人已經被合法傳喚,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到場,刑事案件中,檢察官或法官可以對這個證人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的,而且可以拘提。如果經傳喚再不到,還是可以再次對證人科以罰鍰3萬以下。民事案件中,如果法官因為證人無理由不到場已經科罰鍰3萬了證人還是不到場,法官可以再處6萬以下的罰鍰並拘提。
證人與有犯罪嫌疑的人不同之處在於,證人不會被通緝。至於法律所規定的例外可以不作證的情形,例如你是案件中當事人的近親,或者作證會讓自己被追訴或讓你的近親有被追訴的風險或者受到其他不利益,或者你從事特定職務而知悉他人有關秘密等情況,是可以拒絕作證的。但要注意,如果在民事案件中,被傳喚作證,作證內容涉及自己同居人的婚姻、死亡等身份事項,就算有近親關係,還是不能拒絕作證。因此還是建議民眾不論是因為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被傳喚作證,如果不想作證而且不確定自己是否可以拒絕作證,請務必向專業人士咨詢,為您判斷是否可以拒絕作證,切勿自己覺得自己可以不作證就不去作證最後被罰錢甚至拘提。
至於民事案件中,被法院以被告身份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不會產生如前面提到的拘提、罰鍰問題。但是不到庭陳述,法院可以對你做一造辯論判決,也就是原告主張什麼就是什麼,等於你對原告的一切主張都沒有意見。所以千萬不要以為對方在「亂告」、完全沒道理,就不去開庭。這樣會嚴重損害到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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