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一般警察特考三等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一般警察特考三等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一般警察特考三等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行政法林清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有關疫情的行政法近期相關考題,提供各位參考: 一、法律性質:行政上事實行為 1、主管機關公布確診者足跡,被公布足跡者不服之救濟,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110年身心特考四等)。 2、主管機關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呼籲民眾外出公共場所應戴口罩😷,法律性質為「機關警示」為行政上事實行為。 (110身心特考四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410的網紅開心公主的日常,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開心公主出書啦 『請問,國考好考嗎?』 http://www.chienhua.com.tw/chienhua_EDM/20190411/20190411.html 各大書店及網路商店都有販售,快get一本,讓你不管在心理素質、選擇類科、安排讀書計畫還有考場反應等等,都高人一等! 在日復一日昏...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在 當過警察的查克律師 ????? ????? ???.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8:19:32

【#查克心得文】 - 既然目標設定好了,那就提早出發吧。 - - 大家好,我是查克。 - - - 我原是一個警專畢業生的基層員警。 就法律而言,不是科班出身,沒有大學四年的法律基礎,沒有讀書會,也沒有太多前人可以討論;有的只是一般人對於警察的既定印象,以及應有的發展——考上警特三等,成為一名警官。...

  •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18 12:57:35
    有 1,981 人按讚

    有關疫情的行政法近期相關考題,提供各位參考:
    一、法律性質:行政上事實行為
    1、主管機關公布確診者足跡,被公布足跡者不服之救濟,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110年身心特考四等)。
    2、主管機關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呼籲民眾外出公共場所應戴口罩😷,法律性質為「機關警示」為行政上事實行為。
    (110身心特考四等)
    3、疫情指揮中心每日公布疫情統計資料,告知民眾相關疫情資訊:法律性質為「行政上事實行為」,乃提供不特定民眾資訊行為,並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4、臺北市政府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由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發布新聞稿,宣布 109 年 4 月 7 日起未戴口罩不得搭乘公車或進入捷運匣 門,請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務必遵守規定全程佩戴口罩,以保障自己與 他人健康。
    其法律性質為行政上事實行為之「機關警示」(110年關務四等申論)。
    二、以下之法律性質為「對人的一般處分」
    1、主管機關公告全國中小學教職員工生,至109年7月15日止,除有專案許可外,一律禁止出國(出境)。
    (109年地特三等法制申論)
    2、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室內外聚會或違反防疫規定之行為人裁處罰鍰,法律性質為裁罰之行政處分。
    3、衛生主要機關為防疫需要,公告對於國內廠商所生產之口罩加以「徵用」,並禁止出口及自行販售,法律性質為「對人的一般處分」。(109年警察升等)
    三、居家檢疫隔離
    1、對於疑似之病例或入境者之隔離措施,其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該不利之行政處分有限制人民之居住遷徙自由,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即法律之依據或法律之「具體明確授權」始具有合法性。(109年檢事官調查局申論)
    2、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主管機關對全國民眾發放「三倍券」,其性質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給付行政」,仍須法律之依據或授權始為合法。(109年檢事官、調查局申論)
    3、至於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標準,對於新冠疫情期間,符合一定資格標準的民眾發放補助,其性質上雖亦為給付行政措施,但其對象並非全國民眾,而是特定對象的民眾及暫時性之給付,此種給付行政主管機關依「行政規則」為依據,乃滿足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

  •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1-03 17:09:09
    有 84 人按讚

    最近實在太多同學來詢問這個問題了,想說一併在此回覆大家好了,順便祝大家新的一年事事順心,今年一定榜上有名!(也太順便😂
    其實這個問題已經從107年地特討論到現在了...
    107年地方特考三等一般行政、民政刑法總則即出了一題問「就刑法而言,義警(義勇警察)或義消(義勇消防隊員)是否屬於「公務員」?(25 分)」當年看到這題的時候老師也是覺得傻眼...考題難道不能用點心來出嗎?出這種問答式的題目真的頗無聊也困擾大家。
    不過其實同年度的司法特考五等法學大意選擇題即出現過類似的問題,考選部的答案即給了否定見解。
    上次上課時有同學跟我分享了這則實務見解,也一同分享給同學們,未來遇到類似的問題可以以這則實務見解為準則,除非未來最高法院真的有變更見解或有其他動向,再跟大家做補充說明!
    士林地院 93 訴緝12 判決
    「又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之成立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依內政部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八十內警字八○○三五一○號函頒之「交通義勇警察服勤實施要點」召集成立,屬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整合運用民力之組織,交通義勇警察主要之任務為:(一)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二)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三)協助交通事故處理及傷患救護。(四)協助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五)協助空襲及暫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五)其他臨時指派勤務。雖交通義勇警察服勤時,應視需要配用警笛及交通指揮棒,但交通義勇警察應配合警察服勤,未奉命令,不得單獨執行。...依此堪認交通義勇警察應配合警察服勤,受警察局指揮、監督、運用與管理,以協助整理交通秩序、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協助交通事故處理及傷患救護、協助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協助空襲及暫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及其他臨時指派勤務,是交通義勇警察之地位乃「協助」警察整理交通秩序,促進交通安全,交通義勇警察並未享有交通警察所享之公務上職權及權利主體身分,依前開說明,交通義勇警察自非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及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

  •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在 呂孫綾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0-07 19:42:21
    有 641 人按讚

    【警消護人民 政府做後盾】

    我有許多同學投入警、消行列,他們常常和我分享工作上的甘苦談,所以我上任以來,不斷的關注警、消同仁的權益和福利。尤其經過警、消朋友的犧牲與奉獻,政府在這幾年記取教訓下的痛定思痛,部分警、消同仁福利保障與措施已有提升,包含考量國道員警業務特殊性新增的危險加成、針對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在全國63家醫院就診可以免健保部份負擔,其中34家國軍體系醫院更直接免掛號費,並且強化警、消同仁在住屋的協助措施,而林口社會住宅也在我的要求下,保留了5%的保留戶數給警消同仁優先登記。

    對於能提昇警察、消防同仁福利的措施,我絕對百分之百支持,更請內政部必須出更多規劃,讓這些平日為民服務的辛苦警、消同仁,享有更完善的保障。我也建議部長,關於社會住宅要有5%的保留戶數,要檢討是否還有增加的可能,尤其是林口的社宅目前仍有空屋,正在辦理第二波招租,其中關於警、消保留戶的比例,應該可以再提昇,提供給有實際需求的同仁,也獲得部長當場正面的承諾。

    另外,關於2010年以前的警察三等特考一般生,因為過去在警專受訓的原因,使得未來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而相關規定已被大法官釋字760號解釋宣告違憲,根據內政部的業務報告,共有6千多位符合該案調訓的資格;因此我要求內政部,無論在訓練和未來派任上,警政署應該做好充分的準備,儘速讓這些同仁回復應有的權益。

    最後我提醒部長,消防的同仁肩負火災搶救與醫療救護的工作,每天的業務負擔也非常大,中央一定要全力與地方政府做協調和給予經費補助,儘速達成5年3千人的消防人員人力增補的目標;另外在消防裝備也要編列最充足的預算給地方政府,讓同仁根據需要適時汰舊換新,政府務必要提供消防同仁最實際的支援,做最堅強的後盾。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