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一事不再理民事訴訟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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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一事不再理民事訴訟法產品中有2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們是人,卻要做神的決定」:司法精神醫學的鑑定與治療 社會大眾常將精神障礙者的犯罪事件汙名化,認為只要患有精神病,犯案都能脫罪,但其實司法精神鑑定具有非常嚴謹的過程。 每一次社會發生精神障礙者的犯罪事件,大眾對於司法審判都有自己的期待。然而,瘋狂與理智的分界線到底在哪裡? 在回答這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20的網紅江啟臣,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很多詐騙集團,經常冒充政府單位,用假公文行騙,但如果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可要注意了。台中有位黃女士,收到詐騙集團向法院申請的支付命令,要求償將近五千萬元的債務,可是黃女士沒有理會,結果過了20天提出異議的期限,她平白背了龐大的債務。 立法委員江啟臣在103年1月陪黃婦召開記者會,過去法院連...

一事不再理民事訴訟法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30:10

支付命令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 是一種簡便確認債權債務關係的方式。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只要是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的情況,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支付命令。 舉例來說,張三欠李四10萬元,李四要請張三給付10萬元,這10萬元是金錢的一...

  • 一事不再理民事訴訟法 在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01 0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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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是人,卻要做神的決定」:司法精神醫學的鑑定與治療
    社會大眾常將精神障礙者的犯罪事件汙名化,認為只要患有精神病,犯案都能脫罪,但其實司法精神鑑定具有非常嚴謹的過程。
      
    每一次社會發生精神障礙者的犯罪事件,大眾對於司法審判都有自己的期待。然而,瘋狂與理智的分界線到底在哪裡?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衛福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李俊宏主任」舉了一個有趣的例子。假設今天火車站發生一起事故,某甲將某乙推下月台。依據直覺,我們會直接認為某甲就是罪犯。然而,今天如果:
      
    1.某甲是思覺失調症患者,在他心目中,某乙是加害他的人。
    2.某甲是失智症者,他認定某乙與自己的太太私通,所以動手推人。
    3.某甲和某乙都是幼童,在月台玩耍時,一個小孩將另一個推下去。
      
    假如你是法官或未來的國民法官,會怎麼判呢?
      
    ■精神疾患案件中的醫學鑑定
    在類似案件的審判中,司法精神醫學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司法精神醫學是以醫學角度判斷個案在案發當時的精神狀態,並提供法院相關證據做為參考,就是一般俗稱的司法精神鑑定。此外,司法精神醫學醫師也會提供精障犯罪者的各式醫療服務,特別是針對法院要求的強制治療,甚至是出院之後的社區居家治療,希望能夠改善病患的病況,減少因為病情復發,而導致再犯的可能性。
      
    近年來不少人討論的「思覺失調症」,在過去稱為「精神分裂症」,與失智症一樣,許多醫學影像研究都證實這是一種腦損傷疾病。而在醫學發達、一切可憑科學證據說話的今日,醫師能透過各式檢測與評估,去查驗嫌犯是否裝病。
      
    李俊宏主任提出台灣過去曾做的調查,對犯罪者使用測謊器結果與法庭裁判的一致性,地方法院大約75%,高等法院則約71%;精神科醫師針對重症精神疾病的診斷,與法庭的一致性高於測謊器,均可達90%以上。
      
    當然,司法精神鑑定絕不是一位醫師說了就算。從1950年代台大醫院開始導入司法精神鑑定以來,每一次的司法精神鑑定團隊,包括醫師、社工師、心理師,會經過三方專業判斷之後,找出科學性的解釋。如果在過程中發現有必要進行較長時間的觀察,就會啟動「留置鑑定」,將個案留在醫院觀察一週左右,讓鑑定程序更為完善。
      
    ■不是只要有患病,殺人就不用負責
    ▸只要患有精神病,犯案就都能脫罪嗎?
    這是大眾最關心的另一個問題。根據台灣過去的調查,真正能夠達到法律免刑要件的個案,大約只有4%左右,也就是約有96%的個案必須要負一部分刑責。法律不是不處罰精神病患,就算嫌犯本身有精神問題,也必須要確認他在案發當下的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明顯缺乏,才符合免刑要件。
      
    ■犯案後的治療與支持
    ▸另外也有不少人會問,如果判決之後個案又回到社會,會造成社會安全問題嗎?
    我國目前針對精障犯罪者的治療叫做「監護處分」,屬於強制性治療。以嘉南療養院為例,個案會先被安排到急性病房,給予急性精神症狀的治療,如果有自傷傷人等比較強烈衝動的個案,會轉到精神科的加護病房,待其穩定下來之後,再轉到復健病房。
      
    復健期間,醫師會與個案培養長期的醫病關係,除了重建他的病識感之外,也希望能協助他在這個不幸事件中振作起來。因為精神科醫師可能是個案生命中,少數幾個願意坐下來好好聽他說話的人。
      
    ■不再汙名化,讓需要治療的人都得到治療
    ▸根據美國統計,所有的暴力事件當中,約4%與精神疾病相關。這代表有高達96%的暴力事件,是由一般健康人所犯。
      
    ▸又根據國外的醫學期刊《柳葉刀》報導,9,125位思覺失調症患者當中,542人有犯罪行為,若持續使用精神科藥物治療,再犯的比例只有未治療者的65%。
      
    ▸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思覺失調症患者都會傷人,而對於有暴力行為的患者,只要能夠接受穩定的治療,是可以預防因為疾病症狀所造成的犯罪行為的。【註1】
      
    ■精神病患犯罪率,未高於一般人
    針對多起隨機傷人事件,外界推測與異常有關。「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楊添圍院長指出,根據國內外研究統計,接受規則治療的精神病患者,出現暴力及犯罪行為的機率並未高於一般人,而缺乏病識感,又沒有規則就醫或中斷治療的病患,確實有較高的危險性。
      
    ■精神疾病治療需多管齊下
    楊添圍院長強調,精神障礙者須接受規則、長期治療,減少急性精神病症狀,如幻聽、妄想、混亂行為及個人能力缺損,尤其在社會壓力遽增,又缺乏家庭與社會支持的環境時,患者病情容易惡化,更需要及時、有效的精神醫療及社區介入,透過藥物治療、心理治療、社會心理支持多管齊下,是維持病情穩定的唯一方法。
      
    ■精神科居家治療,助穩定病情
    楊添圍院長呼籲,若有藥物順從性不佳、無法規則治療的精神疾病病患,親朋好友應立即尋求精神醫療專業協助,除了常規門診追蹤外,還有居家治療、精神科緊急醫療等可在社區中進行的精神醫療模式,以增加治療強度。【註2】
      
    ■根據統計,有高達7成的思覺失調症患者沒有病識感,該如何鼓勵他們接受治療?
    「衛福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李俊宏主任」建議,除了親友的關懷與體諒,或者以健康檢查為由,協助病患就醫,最重要的是社會大眾要對病友保持平常心。
      
    唯有在重視精神健康的環境下,才能讓病友在疾病發作初期,甚至是開始有壓力時,就能尋求專業協助,避免精神疾病發生。精神健康就是國家的安全基礎,希望我們能早日停止對精神疾病的污名化,讓我們的社會多一點同理心與平常心,再也不要發生令人遺憾的社會悲劇【註1】。
      
    【Reference】
    大愛電視 DaAi TV《人文講堂》節目:
    〈司法與精神醫學:瘋狂和理智的分界線〉- 李俊宏主任
    李俊宏,現任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主任,從事司法精神醫療相關業務多年,除了司法精神鑑定(民事、刑事)之外,亦從事司法強制治療(藥癮、酒癮、家暴、性侵害、監護處分等)十餘年,目前每週均有司法精神鑑定與門診、住院強制治療業務。他呼籲大眾,要對身邊的精障朋友保持平常心,只要他們能夠持續就醫,病情就可以維持穩定,這才是從最根本解決社會悲劇的方法。
    https://youtu.be/polMLyqeWHg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出版品「精神病人社區照顧需求探討及評估」
    ▸落實以復元為導向的社區精神醫療照護:精神病人社區化照護是世界趨勢,也是近年來重大的精神醫療政策。國家衛生研究院曾為此開過三次論壇研討會(胡海國, 2002, 2003, 2004)。這十多年來在精神病人社區照護上增設了許多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之家,開辦許多職業訓練、就業輔導、支持性與庇護性就業,也增聘了社區關懷訪視員,期望在離開醫院後能有後續社區的追蹤關懷服務。
    https://forum.nhri.edu.tw/book-108-5/
      
    1. 來源
    ➤➤資料
    ∎【註1】
    獨立評論在天下「我們是人,卻要做神的決定」- 司法精神醫學的鑑定與治療:https://bit.ly/2JoBDfZ
    主講:「衛福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李俊宏主任
    https://www.cnpc.mohw.gov.tw/index.php?func=team&pid=90
      
    ∎【註2】
    健康醫療網-「精神異常惹禍? 隨機傷人恐是模仿效應」:https://bit.ly/33t6lvD
      
    ➤➤照片
    ∎【註1】
    ∎(3Q 陳柏惟)「完整司法精神狀態評估過程」:https://bit.ly/2HTvcku
    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2. 【國衛院論壇出版品 免費閱覽】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出版品-電子書(PDF)-線上閱覽: https://forum.nhri.org.tw/publications/
      
    3. 【國衛院論壇學術活動】
    https://forum.nhri.org.tw/events/
      
    #國家衛生研究院 #國衛院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國衛院論壇 #衛生福利部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司法精神醫學 #司法精神鑑定 #精神疾病汙名化 #李俊宏 #思覺失調症 #精神分裂症 #楊添圍
      
    署立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 /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 衛生福利部 /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 一事不再理民事訴訟法 在 肯腦濕的人生相談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30 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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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八行,薩瓦低咖。

    從同志婚姻合法、到通姦除罪,
    看到釋憲之後某些鄉民的恐慌和崩潰程度,
    就更慶幸且佩服這一屆大法官的勇氣和智慧了。

    去年擔心自己的老公老婆可能因為同性婚姻合法而出櫃的人們,
    這兩天又開始擔心起自己的老公老婆可能因為通姦除罪而出軌~

    試問,這一年來,老公老婆們,有幾個真的因爲修法而變成同性戀嗎?

    法律如果有這麼強大的威力,
    社會就不是現在這個模樣了。

    出櫃、出軌,
    都觸及到人之所以為人最核心的本質和情感。
    都不是法律所能阻止或挽回的。
    法律最多只能做到讓財產公平分配、用合理的金錢來賠償撫慰。

    同志婚姻涉及「婚姻自由」、「人人平等」;
    通姦罪涉及「性自主權」、「隱私權」、「性別平等權」⋯⋯

    這些基本人權的議題,
    都是早在我大學時代法律系課堂上就常常出現的思辨,
    甚至從我高中開始就早已經是老掉牙的「辯論題庫」,

    但,為什麼,歷經二三十年了,
    對於所謂「民意的多數」,
    這些「基本的人性尊嚴」,
    卻仍然是陌生遙遠 而難以理解、接受的概念?

    為什麼台灣社會整體的法治教育、人權教育,
    仍進展得如此牛步?

    要打造更進步的台灣,
    恐怕不能只靠大法官。

    那麼我們還應該為站在對立面的廣大民眾,
    再多做點什麼呢?

    **
    先來做一點點法普,簡單紀錄一下這個讓台灣人權大躍進的釋憲案。

    🍀首先,通姦除罪,
    只是讓國家不再以「刑罰」來制裁無關「公益」的私人感情問題,
    不再用國家機器侵犯個人的性自主權、隱私權等人性尊嚴;
    但民法上,仍然可以主張「侵害配偶權」。
    婚姻既然是兩個人你情我願的民事契約關係,
    就回歸民法,
    當有一方毀約,
    就對違約者請求金錢賠償,
    也比讓對方坐牢、純粹滿足報復心理,
    來得有實益。

    🍀現行通姦罪除了侵害「#性自主權」,
    實務上也造成「#懲罰女性」的「#性別不平等」現象。

    根據統計:
    提告階段,被告男性多於女性,性別比約111,
    但判決結果,
    每處罰100位通姦罪女性,卻只有81位男性受罰。

    司法院長 #許宗力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
    寫得坦白:

    「在我國的社會文化脈絡下,即使在性別平等日益受到重視的今日,
    對婚外性行為管制與處罰仍帶有濃厚性別意涵,
    同時對於男女發生婚外性行為的價值判斷存在雙重標準:
    
    同樣是參與婚外性行為,
    女性通姦者遭到社會斥為淫娃蕩婦,
    而男性通姦者都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

    女性永遠背負著貞節牌坊,要從一而終,
    通姦根本十惡不赦,沒浸豬籠就算了,還敢奢望得到原諒;

    而男性腳踏兩條船,
    不僅容易獲得原諒,
    甚至為世人所暗自欽羨。」

    **
    🍀落落長的解釋理由,摘要重點如下,值得一讀:

    1、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
    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

    惟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
    #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

    2.禁止有配偶者與第三人間發生性行為,
    係對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之性行為自由,
    亦即「#性自主權」所為之限制。

    「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
    為「#個人自主決定權」之一環,
    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

    3. 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性自主權」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須符合目的正當性,且該限制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
    而與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亦合乎比例之關係。

    4.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固為婚姻關係中重要之環節,
    然婚姻忠誠義務尚不等同於婚姻關係本身。
    配偶一方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雖可能危害或破壞配偶間之親密關係,但尚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之存續。

    以刑罰規範制裁通姦與相姦行為,
    即便有助於嚇阻此等行為,
    然就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之目的而言, 其手段之適合性較低。

    5、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
    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
    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
    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

    6、婚姻制度固具有各種社會功能,而為憲法所肯認與維護,
    惟 婚姻制度之社會功能已逐漸相對化,
    且 #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之婚姻自由,
    包括個 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其婚姻關係(如配偶間親密關係、經濟關係、生活方式等)之權利,日益受到重視。

    又 #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
    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

    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
    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故國家是否有必要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

    7. 通姦罪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
    且其追訴審判程序亦必然干預人民之「#隱私」。

    個人之性自主權, 與其人格自由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
    處罰通姦及相姦行為,#直接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範圍 之程度,堪認嚴重。

    再者,通姦及相姦行為多發生於個人之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
    其發現、追訴、審判過程必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致 #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之領域,
    而嚴重干預個人之隱私。

    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之通姦配偶,
    雖不無「懲罰」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配偶之作用,
    然因 #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反而可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8. 通姦及相姦罪之成立,以男女共犯為必要,
    其男女人數理應相當。
    但長年實際適用結果有「#性別失衡」之現象。

    **
    🍀大法官第791號解釋文:
    1. 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2.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 239 條之罪,對於 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 239 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憲法法庭辯論時,鑑定人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蔡聖偉 Sheng-wei Tsai學長就一針見血指出:
    #法律無法製造或撲滅愛情的火焰
    #刑罰無法讓人不變心

    誠如通姦罪釋憲聲請人之一的林孟皇 Menhwang Lin 法官所言:
    「#人類情感的尊重與體認必須發自內心不能用刑罰逼迫。
    我們每一位公民都該深思及學習的是,
    #自己的情感與婚姻得靠自己。」

    長年推動通姦除罪的老朋友 交大法律系 林志潔 LIN Chih-Chieh - Carol Lin教授,人在美國做學術研究也不忘隔海提醒大家:

    二心既不同,各還其本道,
    解怨釋心結、何必相恨憎,
    相離莫相忘,#且行且珍惜。

    *照片為六年前,主持第一屆「唐獎」論壇,
    其中一場的主講者,正好是我的行政法啟蒙-許宗力老師,
    以及許宗力老師的老師-來自德國哥廷根大學的知名教授Christian Starck(許老師跟Starck 教授介紹說,我應該稱呼他『師祖』😂)
    於是我們就留下這張難得「三代同堂」照~

  • 一事不再理民事訴訟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4-12 13: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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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點: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

    一、實務見解之遞嬗

    早期最高法院66年度第1次刑庭總會議決議曾認為:「共犯貪污所得財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不得分別諭知沒收。」

    然而,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推翻此見解,不再援用,並於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一) 決議:「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賄賂為之。」

    後續最高法院仍採相同見解,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判決:「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重在犯罪者所受利得之剝奪,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本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惟業經一〇四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而改採應就 #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財物 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

    之所以改成個別沒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50號判決有提到原因:「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

    此外,就共同正犯個別成員有無所得、所得數額為何,僅須自由證明即可,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61號判決:「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若干等,攸關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認定,倘與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無涉,即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祗須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予以認定即足。」

    二、分析

    上述「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財物」所指為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指出:
    「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具體的沒收方法,本判決進一步說明:「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僅因彼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參照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等規定之法理,應平均分擔。」

  • 一事不再理民事訴訟法 在 江啟臣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5-06-16 10:13:40

    很多詐騙集團,經常冒充政府單位,用假公文行騙,但如果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可要注意了。台中有位黃女士,收到詐騙集團向法院申請的支付命令,要求償將近五千萬元的債務,可是黃女士沒有理會,結果過了20天提出異議的期限,她平白背了龐大的債務。

    立法委員江啟臣在103年1月陪黃婦召開記者會,過去法院連審查都不用,就能核發支付命令,啟臣痛批「法院淪為詐騙集團幫凶!」並承諾提案修法。啟臣提出的修正條文明定,未來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應釋明債權是否存在或提出借款憑據,法院才會核發支付命令。而法院也須先審查債權、憑據是否為真,才能核發支付命令,讓審查程序更嚴謹。

    104年6月15號(一),立法院院會終於三讀通過啟臣所提《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而不具確定判決效力,讓被害人還有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救濟機會。啟臣與您攜手努力,讓民眾從此不再受到詐騙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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