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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一事不二罰原則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76期) 發行日期: 2021.09.22 法規期間: 2021.09.01~2021.09.15 主編: 羅祖芳律師 釋字808 一、 釋字第808號 司法院於110年09月10日公布釋字第808號解釋,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社維法」)第38條規定,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後...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
一事不二罰原則 在 劉珞亦(法白Roy aka 陸伯言)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7 15:48:00
【犯法,可不可以處罰兩次?】 先來說個打人的故事。 有一位葉先生,在 2019 年 10 月 11 日凌晨兩點鐘時,在桃園區桃鶯路一家「歌堡歌坊」外,與三個人發生糾紛,相互鬥毆。 後來被警察帶走,被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 ,移送簡易庭裁罰。 (如果確定被罰,是有可能被處新臺幣一...
一事不二罰原則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09:40:51
今天(2021年9月10日),大法官作出釋字808號解釋,這是一號違憲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關於「罰鍰」部分,違憲而失效。 社維法的處罰種類包括:拘留、勒令停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及申誡。 有時,一個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刑事法跟社維法。遇到這種情形時,社維法第38條規定:「反本法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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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二罰原則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6-11-16 14:26:42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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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二罰原則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76期)
發行日期: 2021.09.22
法規期間: 2021.09.01~2021.09.15
主編: 羅祖芳律師
釋字808
一、 釋字第808號
司法院於110年09月10日公布釋字第808號解釋,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社維法」)第38條規定,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後,該行為應處罰鍰之部分,仍依社維法規定處罰係屬違憲。蓋於此情形,社維法與刑法就同一違法行為之處罰僅係量之差異非本質之不同,已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惟社維法第38條但書關於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沒入之部分,因該等處分實質目的在排除已發生之危害,或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與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尚無違背。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王奕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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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二罰原則 在 CNEWS 匯流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看來矯正署也需要「矯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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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玉 #監察院 #花蓮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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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二罰原則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別再用一事不二罰推託,虐待兒童就必須公開!」
去年在時代力量的要求下,衛福部設置了違法資訊平台,統一公開所有因違反兒少權法而遭到公告姓名的托育人員、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名稱。
但當我們使用平台查詢相關資訊時,卻發現了幾個問題。在今天的質詢中,我便針對這些問題向衛福部請教。
2015 年,新竹市杜曼托嬰中心發生一起令人憤怒的兒虐案件,一名林姓幼兒園保母,為了「降低嬰兒哭聲」,竟用尿布、外套蓋住女嬰口鼻,導致女嬰休克窒息身亡。幼兒園負責人林姓女士以剛從國外回來為由,說不清楚案發經過,極力撇清說是保母的個人行為。
事後,該名保母雖然已遭法院判處兩年徒刑,托嬰中心則被處以 6 萬罰鍰,但這起案件至今都無法在違法資訊平台上看到,甚至到新竹市社會處,也查不到任何相關訊息。
我們質疑的是,難道這樣的案件,不需要讓各位家長知道嗎?
對於沒有在平台上公開,衛福部社家署的解釋是,依照「一事不二罰」原則,林姓保母已經受到刑事處罰,所以違反《兒少權法》的部分,就不用處理,也因此也不需要公開資訊。
但是,這個一事不二罰原則是有但書的!
因為公告姓名的規定是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家長知的權益,這個時候行政機關還是可以公開資訊。
並且,現在在違法資訊平台上,明明就有許多案例是,行為人已受刑事處罰仍被公開在上頭的。
對此,我們也得到衛福部石崇良次長的正面回應。次長坦承,這些案子確實應該公開資訊讓家長知道,未來也會發函到各縣市政府,確保違法資訊能確實公開,讓孩子能得到即時的保護。
同時,我在委員會上也提出 2 個臨時提案,請衛福部針對地方政府為確實公告的情形,於一個月內針對改善內容提出報告;另外,也要求衛福部在一個月內提出《兒少權法》第107條、第108條修正草案的規劃說明。
未來,我會持續關心幼托機構的違法資訊是否確實公開,我們相信,唯有將這些資訊確實揭露,讓家長們有機會參與、齊力監督,才能杜絕不肖業者一再重回幼托領域,提升托育環境的安全!